問題:二人都是教會會友,均已成年且畢業,
進社會多年,也已相戀多年。
然因為未信主的家長反對,遲遲無法結婚。
此種父母反對的情形下,教會該為這對戀人證婚嗎?
(隱私已去除,內容有改寫)


答:
由於雙方都已經成年、畢業、出社會多年、相戀也已多年,
這時,結婚是很正常的,並沒有太快。


一、
在聖經裡,本來就沒有『父母意志凌駕兒女意志來決定婚姻』這回事。
父母意志決定,必須是孩子同意才可以。


『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,女兒也過了年歲,事又當行,
他就可隨意辦理,不算有罪,叫二人成親就是了。
倘若人心裡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並且由得自己作主,
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,如此行也好。』
(林前7:36 -37)


這裡講『由得自己做主』,表示不是都可以父母自行做主。




二、
再來,父母的權柄,在小孩成年之後,已經下降,
否則主耶穌沒資格自行決定上十字架,因為母親馬利亞打死不會同意。


聖經裡,父母對『未成年』子女,有強烈權柄,
可是一但成年,就不一樣了。
主耶穌的父母,每年都會帶小耶穌上耶路撒冷過逾越節。
但主耶穌第一次沒有隨父母返家,自行決定續留聖殿,是十二歲時。
因為,那個年紀,是猶太人成年的年紀。


當然,各國對成年年齡規定不同,以各國法律規定為準。


『每年到逾越節,他父母就上耶路撒冷去。
當他十二歲的時候,他們按著節期的規矩上去。
守滿了節期,他們回去,孩童耶穌仍舊在耶路撒冷。他的父母並不知道,
以為他在同行的人中間,走了一天的路程,就在親族和熟識的人中找他,
既找不著,就回耶路撒冷去找他。
過了三天,就遇見他在殿裡,坐在教師中間,一面聽,一面問。
凡聽見他的,都希奇他的聰明和他的應對。
他父母看見就很希奇。他母親對他說:「我兒!為甚麼向我們這樣行呢?看哪,你父親和我傷心來找你!」
耶穌說:「為甚麼找我呢?豈不知我應當以我父的事為念嗎?」』
(路加2:41-49)




三、
兒女一但結婚,父母幾乎喪失所有權柄。
此時,權柄歸屬於夫妻二人。
兒女對父母依然有孝順之義務,但沒有父母權柄這回事。
兒女可參考父母意見,
此時父母有建議權(甚至可強烈建議),但沒有決策權。
已婚兒女可否決父母的建議。




四、
教會須盡量與人和睦,包括未信者。
但是,教會並非因為未信者意見,就什麼都不能做、不敢做。


並且,假使能好言相勸使父母同意,當然最好。
問題是,已經多年了,這對弟兄姊妹能做的恐怕都做了,
我們還要他們等候多久才能結婚呢?
萬一父母就是終生不同意,那是否這對基督徒戀人就必須終生不能結婚?


教會歷史上,自古以來,教會就具有『庇護者』性質與身份。
受父母逼迫的、國家逼迫的、政治迫害的、、、,
教會本來就是庇護所。




因此,既然已經相戀多年(不是短時間),
而且雙方都已成年,也已完成學業,也已進入社會多年,也都是適婚年齡,
若這對相愛的弟兄姊妹想在教會結婚(這也是他們應得的權益),
而且也願意承受父母責難與壓力(這是他們小倆口願意背負的十字架),
教會應該成全他們,為他們舉辦婚禮為宜。


當然,教會可能因此引來未信的父母的反感、責罵,
但這也是教會不能不背負起的十字架。
否則,單去考量『未信者』的觀感,卻不去考慮『已信者』的觀感,
這也是很怪的事。


能兩全其美,誰不希望?
但萬一就是兩難,無法完美,
我們就只能依聖經原則而行,即使有一方會受傷。
否則,有罪人間,我們沒有任何法則可依循,也無法獲得平安。
變成只要有人不滿意,我們就終日活在是否作錯事的恐懼中。


這是我個人的想法與看法。
提供參考。







小小羊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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