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:在希伯來書10:26提到『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也沒有了』, 
但是之前您又提過,『聖徒永蒙保守』。
可是,我們受洗之後,還是會跌倒,
有的時候真的是知道不應該,卻還是忍不住犯罪,
比方說發怨言、起爭論,更不用說講八卦了。 
這樣,我算是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我就沒有資格有了,
那我現在應該不配永蒙保守了,是嗎?
(隱私已去除)



答:
請想兩個人:
猶大和彼得。
 

『故意犯罪的人,贖罪祭就沒有了』(來10:26)
那麼,猶大和彼得,兩人哪個符合這句經文?
 

彼得三次不認主,三次!不是一次!
他難道不知道主耶穌之前講過:
凡在眾人面前不認我的,我在上帝面前也不認他?(太10:33)
既然知道,又犯下三次不認主的罪,
那麼,彼得是不是符合『故意犯罪』?
 

我親愛的弟兄姊妹,
猶大才符合故意犯罪的條件,彼得不是!
 

是不是故意犯罪,很簡單,你要『倒過來看』------
犯罪之後,會不會認罪悔改?


會認罪悔改的,就表示當時不是故意犯罪;
不會認罪悔改的,就表示當時是故意犯罪。
換言之,就是要『用結果來判斷』(用果子來判斷)。
 

是不是故意犯罪,不是你說自己是,自己就是;
也不是你說自己不是,就表示真的不是。
是不是真正得救,不是你說自己有,自己就有;
也不是你說自己沒有,就表示真的沒有。
看這人後來的果子吧?
真正上帝的兒女,不管中間如何犯罪,反正絕不會至死不認罪悔改。
一個人至死不認罪悔改,特別是那些年老時叛教的,
就表示這些人根本就不是真正上帝兒女,而是偽裝的稗子而已。







小小羊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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