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,分組討論決議,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:
1.決定予以廢止
2.但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,則應立刻刪除該條的但書規定,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。(即要告就一起告,否則就都不告)

刑法第239條(通姦罪)(告訴乃論)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


刑事訴訟法第239條
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。
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。


在繼續講述之前,我先表明自己立場---------
聖經立場一向非常清楚,通姦就是犯罪!
我是在這基本立場上,來進行法律與信仰的探討。
以下,我不做太嚴謹的法律討論,只用一般人容易理解的方式來講述。


假使老公外遇了,有了小三。
目前台灣法律大致是這樣:
1. 妻子有權控告丈夫和小三,使這對姦夫淫婦受到處罰。
2. 但是,妻子也可以不告。決定權在妻子。(告訴乃論)
3. 而且,即使告,也可以選擇只告小三,卻放過自己丈夫。


依照刑事訴訟法,原則上,假使是告訴乃論的,對於『共犯』,共通的原則是
--------要就要通通都告,要不就通通都不告,不能只選擇性告其中幾個。
但是,只有通姦罪屬於例外-------可以選擇性只告小三,不告自己丈夫。
(嚴格來說,是可對自己丈夫『撤告』,不是『不告』,但大家了解通俗意思即可)


這是目前台灣通姦罪的現行法律規定。


問題是,這樣的規定,合聖經嗎?
假使這規定是合聖經的,我們就該主張堅守條文;
但假使這規定是不合聖經的,我們反而該贊成修改法律。


合不合聖經,我們來看聖經吧!


一、第一段經文(舊約):
『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姦夫淫婦都必治死』(利20:10)
『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』(申22:22)
重點:
1. 姦夫和淫婦『二人』都要受處罰,不能只罰其中一人
2. 罰則是『死刑』
3. 『可能』屬於『非告訴乃論』,也就是只要抓到,就算妻子願意原諒也不可以,都要處死


二、第二段經文(新約)------約瑟
『(耶穌)他母親馬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,還沒有迎娶,馬利亞就、、、懷了孕。她丈夫約瑟是個義人,不願意明明地羞辱她,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』
(太1:18-19)
說明:
1. 依照一般常態,男女二人尚未同房,結果女方就懷孕了,這當然表示女方和其他男人有性行為。
2. 猶太人風俗是『訂婚視同結婚,只是尚不能發生性行為』。
3. 所以,猶太人當時風俗為------訂了婚,雙方就是夫妻。假使要解除關係,是『離婚』,不是『解除計畫結婚的婚約』而已。
重點:
1. 丈夫約瑟不打算循法律途徑來控告未婚妻瑪利亞,而是想私下離婚。
2. 聖經就是上帝的話,上帝說約瑟這行為是『義人』。
3. 此經文暗示通姦採『告訴乃論』(由配偶決定要不要告)是可以的、合聖經的。


三、第三段經文(新約)------約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婦女
8:3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,叫她站在當中,
8:4 就對耶穌說:「夫子,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。
8:5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。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?」
、、、
8:7 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,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他們說: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
、、、、
8:10 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她說:「婦人,那些人在哪裡呢?沒有人定你的罪嗎?」
8:11 她說:「主啊,沒有。」耶穌說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。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!」

說明:
1. 法利賽人只抓『淫婦』,不抓『姦夫』,然後要主耶穌來審判淫婦,這是惡毒的。因為他們很清楚舊約規定是『姦夫』和『淫婦』都要被處罰。
2. 當時的猶太人無死刑執行權,執行權在羅馬帝國手裡,而當時羅馬帝國通姦並不處死(甚至根本就無罪,因為皇帝一大堆亂倫、歌林多教會亂倫的信徒也似乎沒違反羅馬帝國法律)

重點:
1. 主耶穌的態度很清楚-----------通姦是犯罪,不是無罪。
2. 主耶穌在羅馬帝國法律之下,不使用舊約律法處死通姦者。
3. 主耶穌要求通姦者不要再犯罪。


了解完這三段聖經之後,我們開始要來思考國家法律了。


基本上,對於通姦罪,我們可以將地上國的『國家法律』分成這些狀況:
1. 一定要告,不能不告
通姦有罪,一定要用法律處罰,非告訴乃論(即使配偶想原諒都不可以)

2. 可告可不告,但要就一起告,要就一起不告
通姦有罪,可用法律處罰,告訴乃論(配偶可選擇原諒),但要就姦夫淫婦都要告,要不就要通通撤除

3. 可告可不告,但即使告,可以選擇不告配偶,只告外人
通姦有罪,可用法律處罰,告訴乃論(配偶可選擇原諒),但可只告外人,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

4. 法律不再過問
通姦除罪,不用法律處罰


這些狀況,哪些比較合聖經?


第一種:『一定要告,不能不告』
通姦有罪,一定要用法律處罰,非告訴乃論(即使配偶想原諒都不可以)
分析:
我想,現今恐怕不會有太多人認為應該用最嚴格的方式,
一律依據舊約聖經律法的刑罰,動輒處死違反者吧?
連主耶穌都不使用舊約律法動輒死刑的刑罰來要求國家執行通姦罪,不是嗎?
而且,嚴格採取『非告訴乃論』,即使配偶願原諒都不可,新約就有反例了:
上帝都稱『不控告』有通姦可能的妻子的約瑟是義人了。
那麼,我們應該很清楚,這一種的法律規定,恐怕不是那麼合整體聖經原則的。
幸好,台灣法律對於通姦,也不是這種嚴苛的條文。


第二種:『可告可不告,但要就一起告,要就一起不告』
通姦有罪,可用法律處罰,告訴乃論(配偶可選擇原諒),但要就姦夫淫婦都要告,要不就要通通撤除。
分析:
這種情形,有不合聖經嗎?
事實上,非但沒有不合,而且還非常合!
舊約規定本來就是------要處罰就必須姦夫淫婦『二人』都要處罰;
新約約瑟的例子本來就是---------可以不告。
這種法律規定,基督徒並沒有太大可反對的理由。
事實上,目前司改國是會議的第2點結論,就是這種情形!
--------要就一起告,否則就都不告。
對這種情形,基督徒有什麼好反對的?
事實上,還應該贊成呢!


第三種:『可告可不告,但即使告,可以選擇不告配偶,只告外人』
通姦有罪,可用法律處罰,告訴乃論(配偶可選擇原諒),但可只告外人,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。
分析:
這種法律,是最糟糕的!是嚴重違反聖經的!
因為,常常變成只告小三這淫婦,卻放過自己老公這姦夫!
這種法律暗示---------
狐狸精才是大罪人,不可原諒;外遇的老公罪沒那麼大,可以原諒。
事實上,這已經嚴重違反舊約規定的姦夫淫婦『都要處罰』、『犯罪同等』的精神,
而且是非常嚴重的兩種法碼,非常不公義!
這種嚴重不公義的法律規定若被廢止,有何不對?
基督徒依據什麼聖經立場來反對?


第四種:『法律不再過問』
通姦除罪,不用法律處罰。
分析:
這就是司改國是會議的第1點結論。
乍看之下,這樣好像支持通姦。
問題是,主耶穌再來之前,上帝國和地上國本來就不一樣。
『通姦』絕對是罪,絕對違反上帝國的罪,
問題是,地上國也必須說有罪才行?
地上國的法律不想過問通姦問題,不行嗎?
『拜偶像』絕對違反上帝國的律法,絕對有罪;
但是,地上國也必須立法禁止拜偶像才行?
地上國的國家法律,不過問拜不拜偶像的問題,不行嗎?


我再強調一次,通姦絕對是犯罪,
所以上帝國的教會,對於犯通姦罪的信徒,必須進行懲戒,
好比:拔除服事、禁止聖餐、甚至開除會籍、、、。
但是,地上國律法把通姦除罪,國家法律不再過問通姦,
把這問題交由夫妻自己去解決。
這樣,有什麼不可以?有哪裡違反聖經?
約瑟就是打算採取私下離婚,不進行公開法律行動;
主耶穌也不過問國家法律懲處,只要求犯罪者悔改(畢竟犯罪者確實違反上帝國規定)。
這樣的話,我們憑什麼要繼續堅持現行這種超級不公不義、根本就不合聖經的國家法律?


以我個人來看,
最好最合聖經的模式,是上述第二種:『可以告可以不告,但要就一起告,要就一起不告』。
但是,假使是上述第四種:『法律不再過問』(通姦除罪,不用法律處罰),
這一樣沒有什麼嚴重違反聖經,事實上,還算是合聖經。
反而是現行的模式,也就是上述第三種:『可告可不告,但即使告,可以選擇不告配偶,只告外人』,這才是最嚴重違反聖經的法律。


基督徒要很小心,遇到各種議題,要思考聖經,不能隨便人云亦云。
有些團體,一聽到通姦罪修法,就不分青紅皂白反對一通。
問題是,聖經立場呢?真的有認真思考過了嗎?


我再強調一次----------
我絕對堅持通姦是罪,不容狡辯!
通姦絕對觸犯上帝國的罪!
但是,觸犯上帝國的罪,不表示地上國的刑法也必須列為犯罪;
正如拜偶像觸犯上帝國的罪,不表示地上國的刑法也必須把拜偶像列為犯罪。


而且,我並不是說現今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就是唯一合聖經的決議,
事實上,
只要去除現今那種嚴重違反聖經的不公義的『只告小三,不告丈夫』的條文,
就算『加重通姦罪的處罰』,從一年以下變成一年以上,甚至加罰金,
我也覺得未必就不行、未必就不合聖經。


當然,很多主張通姦除罪的,確實是想破壞家庭制度,
但是,即使動機不良,只要地上國的法律條文是合聖經的,
我們並不能亂反對一通。
畢竟,民主國家是一種集合多數民意的妥協。
因此,基督徒當然可以一方面不反對修改現行的不公義通姦罪條文,
另一方面清楚表明我們的立場並非贊同通姦。


以上是一些個人看法,不表示真理,大家參考一下便是。
但是,我講得合不合聖經,大家可以自行用全本聖經去檢驗。






小小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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